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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要求电信商保存通话记录一年

[日期:2007-01-08] 来源:  作者: [字体: ]

  新华网汉城6月28日电(记者张利)根据韩国政府的一项新规定,韩国电信商将最早从今年8月开始把顾客的通话记录保存一年,以便进行各种调查时备用。目前该规定还处在审议阶段。

  据韩国联合通讯社28日报道,韩国法务部当天对包含上述内容的《通信秘密保护法施行令修改案》进行立法预告,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。根据该《施行令修改案》,电信商必须对手机等移动通信和长途电话(国内及国际长途通话)的通话记录保存12个月,对市话及互联网登录记录则要求保存6个月。 

  报道说,如果该法令生效,移动通信商和长途(国内和国际)电话商应对通话日期、通话时间、通话对方电话号码以及通话者位置信息等资料等进行一年的保管,并在必要的情况下,及时提供相关资料。(完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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